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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审计的审计过程
1. 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首先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其次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最后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2.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所确定的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记录;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①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③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重要问题,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分析相关数据。
④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且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同时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⑥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3. 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公布审计结果,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①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常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②我国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③我国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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